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639号
王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花朝阳与被告王二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483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二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花朝阳借款4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7年7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花朝阳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王二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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