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袁洁与被告宋国洪、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5 13:51:41 浏览次数:354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248号

宋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袁洁与被告宋国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10)、沈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宋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袁洁借款200000元、承担利息237667元,合计437667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24%承担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沈扬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洁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798元,由原告袁洁负担1094元,由被告宋国洪、沈扬负担77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