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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夕娥诉被告包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5 13:59:07 浏览次数:349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480号

包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夕娥诉被告包小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7119)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48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杨夕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夕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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