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999号
臧仁良:
本院受理的(2018)苏0413民初7999号原告丰勰诉被告臧仁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2811)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臧胤哲由双方共同抚养,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6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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