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树强、冯剑华、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尚革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树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1516)、冯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7****1518)、广州市强信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6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江苏尚革卓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你们向其支付债权转让款1249200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8日至付款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爱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春芳、李长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9年4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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