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855号
施福停:
本院受理原告车培忠诉被告施福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2113)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车培忠撤回对施福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车培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 一 九年 一月 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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