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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时间:2019/1/25 17:14:34 浏览次数:33313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被告人蒋洪伟作为广东邦家公司以及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张荣珍、陈少锋、范秀忠、薛云峰等人负责组织、指挥、管理集资活动;被告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伍志国、温运平、熊婉婷、罗礼俊、丘光前、黄志华、高可创、姚棉涛、何叶洪、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蒋洪伟指使下负责向社会公众推销非法集资业务及相关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罗永鹏负责对经理以上的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被告人吴逢笑负责清理、审计全国各地分公司财务账册,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使用蒋洪伟的个人账户转款到各分公司和个人账户。非法集资期间,蒋洪伟大量挥霍集资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获得几万元至几百万元数额不等的业绩提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罗永鹏、吴逢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张汝良、邓智豪、黄宇辉、熊婉婷、伍志国、何叶洪、黄志华、温运平、罗礼俊、姚棉涛、丘光前、高可创、吴敏崇、陈华荣、周颖愉、陈绍娥在他人指使下,非法吸收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蒋洪伟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荣珍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文凤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

  【剖析解读】

  本案被告人蒋洪伟及相关邦家公司在没有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情况下,以相关邦家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通过销售会员卡、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蒋洪伟非法集资后,绝大部分不用于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以新偿旧,不具备偿还能力;还肆意分配、随意处置集资款,大量资金根据个人喜好,以现金方式奖励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额的业绩提成或被蒋洪伟个人用于不能带来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认定蒋洪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作为蒋洪伟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人物,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整个非法集资活动的密谋、策划和系列具体运作,罗永鹏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培训,被告人吴逢笑负责清理、审计公司财务账户,并按照蒋洪伟的指示转付集资款,均得到巨额利益,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据此,对蒋洪伟及前述被告人认定集资诈骗罪,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被告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涉案公司在蒋洪伟等人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或者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属于蒋洪伟等人的个人犯罪,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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