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258号
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杨惠琴诉被告金坛区金城峰荣护栏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同期贷款年息6%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其还清借款时止,暂计17000元(即从2016年1月1日暂算至2018年10月31日);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4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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