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恢7号
解炳锋:
本院受理的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诸城市锦华车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苏048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一、追加解炳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68****023X)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解炳锋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履行支付货款人民币172520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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