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华栋:
本院受理原告滕章颖诉被告高华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051X)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与你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储亚君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张福明、王春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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