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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兵申请执行胡留庆、钱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9 17:03:15 浏览次数:4047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82执异10号

胡留庆、钱旺生:

  在本院执行朱旭兵申请执行胡留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719)、钱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5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冬平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胡留庆、冷水英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4-104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82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五星家园4-104室不动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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