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5142号
张建平、李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荆月仙诉被告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3311)、李美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31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5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荆月仙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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