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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月仙诉被告张建平、李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30 14:21:47 浏览次数:373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5142号

张建平、李美兰:

  本院受理原告荆月仙诉被告张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3311)、李美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31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张建平、李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归还原告袁金炳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人民币4570元,由被告张建平、李美兰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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