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0109)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洪俊归还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45894.97元(算至2018年3月22日)、律师费30000元合计475894.97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洪波以抵押不动产在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王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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