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亚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555)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给茆广亮的工程款77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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