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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亚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1/30 14:59:36 浏览次数:388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亚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亚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555)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给茆广亮的工程款77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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