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应可超:
本院审理的原告曹美琴与被告应可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5****19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835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曹美琴要求你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并按月息1%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17万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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