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830号
曹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樊丽婷诉被告曹建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363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曹建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樊丽婷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曹建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附:承办法官贾梦姣,联系电话0519-8239966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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