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孙建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华诉被告王迪、荆坤元、孙建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8)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吴君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60元,减半收取4130元,由原告吴君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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