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657号
刘志明、杨金梅(又名杨金美):
本院受理原告周守国诉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19)、杨金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28(又名杨金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刘志明、杨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守国垫付执行款人民币4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原告周守国承担61元,由被告刘志明、杨金梅负担1013元。该款原告周守国已经支付537元,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4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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