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506号
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肖桂根: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诉被告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肖桂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63****163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3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13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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