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36号
刘海松、管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姚金华诉刘海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5833)、管爱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164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姚金华借款210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人民币215000元。二、驳回原告姚金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6,由被告刘海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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