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海均、曾宴: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均(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5096)、曾宴(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6****222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〇一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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