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孝保与被告周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493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周建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周建平向原告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息从2016年1月9日至2018年12月5日(暂计至起诉时止),合计人民币99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