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春元:
本院审理的原告董粉琴与被告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黄志忠、陈春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3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1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董粉琴要求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黄志忠和你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承担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并按月息2分计算。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0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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