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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荣庆诉被告第三人张金平、王美娣、赵国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2/18 16:35:07 浏览次数:422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金平、王美娣:

  本院受理原告田荣庆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润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金坛市润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金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230)、王美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223)、赵国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要求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绿化小区1幢的房产(产权号为2131800568)的执行,并解除对其的查封;2、 要求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张金平、王美娣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绿化小区1幢的房产(产权号为2131800568)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3、 要求第三人张金平、王美娣立即协助、配合原告办理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绿化小区1幢的房产(产权号为2131800568)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陈燕萍

联系电话:8239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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