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69号
曹银松、刘松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亮与被告曹银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7333)、刘松梅(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2720)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村11幢302室的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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