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17号
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於金生与被告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因水淹造成的损失(暂定10000元,具体金额待评估后确认);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