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16号
王锁法、王锁方、王锁兵、王正英、蒋卫平、蒋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卫兴、邓绿美与被告王锁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8****1413)、王锁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5131418)、王锁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1416)、王青英、王正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1462)、蒋卫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1453)、蒋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14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农民公寓5幢204室房屋及5幢4号车库的房产属于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所涉房产产权登记及变更登记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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