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军美: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05)、钱明华、张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44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8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7617.68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128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8897.68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要求钱明华和张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2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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