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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建中、康寅炎诉被告罗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2/19 17:13:01 浏览次数:374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中、康寅炎诉被告罗忠华(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8****0618)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李建中、康寅炎不服本院(2018)苏048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请求贵院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或案外人)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前庄村委李家棚25号(原金坛市白塔镇五岐村6组25号)房屋腾空后返还给上诉人;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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