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716号
汤亮、朱艳: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平诉被告汤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5816)、朱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60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准许原告陈国平撤回对被告汤亮、朱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陈国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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