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16号
叶荣建、冯小英、许军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芳诉被告叶荣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7333)、冯小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542)、许军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05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荣建、冯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向原告王月芳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许军华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叶荣建、冯小英、许军华共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