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云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25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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