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094号
王春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春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7605)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250147.75元、拖欠保费10348.6元并支付以前两项欠款金额260496.3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9.8为31259元)、律师费20809元等合计312564.3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5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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