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77号
尹福琴:
本院2019年1月22日对原告王志强诉被告尹福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65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中正文第一页倒数第五行“4000元”更正为“40000元”;第二页第四行“4000元”更正为“4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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