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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玉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2/25 10:06:26 浏览次数:326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545号

潘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玉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5305)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潘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372.47元,利息人民币1917.93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8月1日),承担以借款本金18372.4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0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二、若被告潘玉英未能按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内容按期履行,则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潘玉英抵押的苏DT598V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4元,由被告潘玉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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