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853号
施福停:
原告王生平诉被告施福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211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平诉被告施福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生平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85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王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生平负担。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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