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金生与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崔龙湖、郑明淑、崔智善、王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13民初725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陈金生要求你公司立即归还人民币700000元并从即日起承担银行贷款利息至实际还款日;崔龙湖、郑明淑、崔智善、王燕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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