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64号
顾凯、邹鑫:
本院受理原告戴维诉被告顾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2814)、邹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1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款即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6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82399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