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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道彩与被告深圳市东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2/28 17:16:08 浏览次数:367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3号

深圳市东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彩与被告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达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处理结果与你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认);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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