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843号
朱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姜云芬与被告朱红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3303)、陈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84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姜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姜云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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