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糜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糜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62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9118.91元(包括本金18749.97元、利息322.04元和罚息46.9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2591.96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34.81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19118.9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每年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1500元。以上合计29345.68元。5.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