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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糜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2/28 13:49:34 浏览次数:36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糜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糜志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62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9118.91元(包括本金18749.97元、利息322.04元和罚息46.9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2591.96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34.81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19118.9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每年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1500元。以上合计29345.68元。5.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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