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319号
陈明:
本院受理原告徐旺根与被告常州中森建设有限公司、陈明(3204221967****4239)、陈校凯、郑梦雪、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常州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徐旺根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2535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旺根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4元,由被告常州中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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