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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大祥诉被告薛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2/28 16:36:10 浏览次数:366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薛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祥诉被告薛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4****7010)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副本、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646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76460元为基数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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