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367号
宋海俊:
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坤诉被告宋海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58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被告宋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袁金坤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时止向原告袁金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袁金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袁金坤负担1400元、被告宋海俊负担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
二 ○ 一 九年 二月 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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