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973号
钱霆宇: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升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忠华及第三人钱霆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4938)、葛洪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孙忠华、葛洪祥、钱霆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常州市升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5000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向常州市升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3元,由孙忠华、葛洪祥、钱霆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元。
二 ○ 一 九年 二月 二十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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