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544号
汤文海:
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忠与被告汤文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5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卫忠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汤文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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