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884号
唐兴:
本院受理原告何敏诉被告唐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73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何敏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自2018年3月10日起止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由被告唐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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