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094号
钱月红:
本院受理原告蒋玉星诉被告钱月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67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蒋玉星借款人民币110000元。二、驳回原告蒋玉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蒋玉星负担225元,由被告钱月红负担2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