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27号
丁荣保、潘泽珍: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凡花诉被告丁荣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330)、潘泽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08)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荣保、潘泽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欧阳凡花借款109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9日起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算,以本金5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二、驳回原告欧阳凡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0元,由原告欧阳凡花负担100元,由被告丁荣保、潘泽珍负担2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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